一、休漁海域
渤海、黃海、東海及北(bei)緯12度以北(bei)的南海(含北(bei)部灣(wan))海域。
二、休漁作業類型
除釣具外的(de)(de)所有作業類(lei)型,以及為(wei)捕(bu)撈(lao)漁船配套服務的(de)(de)捕(bu)撈(lao)輔(fu)助船。
三、休漁時間
(一)北(bei)緯35度以北(bei)的渤海(hai)和黃海(hai)海(hai)域(yu)為5月1日(ri)12時(shi)至9月1日(ri)12時(shi)。
(二)北緯35度至北緯26度30分之間的黃海和東海海域為5月1日(ri)12時至9月16日(ri)12時。
(三)北緯26度30分至北緯12度的東海和南海海域為5月(yue)1日12時至8月(yue)16日12時。
(四(si))北緯(wei)35度至北緯(wei)26度30分(fen)之間(jian)的(de)黃海(hai)(hai)和東海(hai)(hai)海(hai)(hai)域桁桿(gan)拖蝦、籠壺類(lei)(lei)、刺(ci)網(wang)和燈光圍(wei)(敷)網(wang)4種(zhong)作業(ye)類(lei)(lei)型漁船可申請開展蝦蟹類(lei)(lei)、中上層魚類(lei)(lei)等資源專項捕(bu)撈許(xu)可,由相關省份漁業(ye)主管部(bu)門核報農業(ye)農村部(bu)批準后執行(xing)。
(五)特殊經濟(ji)品種可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,具體品種、作業(ye)(ye)時(shi)間、作業(ye)(ye)類型、作業(ye)(ye)海域由(you)沿海各省、自治(zhi)區(qu)、直(zhi)轄市漁業(ye)(ye)主管部門報(bao)農(nong)業(ye)(ye)農(nong)村部批準后執行。
(六)小型張(zhang)網漁船從5月1日12時(shi)(shi)起休漁,時(shi)(shi)間不少于三個月,休漁結束(shu)時(shi)(shi)間由沿海各省、自治(zhi)區、直轄市漁業(ye)主管(guan)部門確定,報農業(ye)農村(cun)部備(bei)案(an)。
(七)捕撈輔助船(chuan)原則上執行(xing)所(suo)在海域的(de)最(zui)長休漁(yu)(yu)時間規定(ding),確需(xu)在最(zui)長休漁(yu)(yu)時間結束前為一(yi)些對資源破(po)壞程度小的(de)作業(ye)(ye)方(fang)式漁(yu)(yu)船(chuan)提供配(pei)套(tao)服務的(de),由沿(yan)海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(shi)漁(yu)(yu)業(ye)(ye)主管(guan)部(bu)門制定(ding)配(pei)套(tao)管(guan)理(li)方(fang)案報農業(ye)(ye)農村部(bu)批準后執行(xing)。
(八)釣具(ju)(ju)漁(yu)船(chuan)應當(dang)嚴格執(zhi)行(xing)漁(yu)船(chuan)進(jin)出港報告制度(du),嚴禁(jin)違(wei)反捕(bu)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、場所、時(shi)限和漁(yu)具(ju)(ju)數(shu)量的規(gui)定進(jin)行(xing)捕(bu)撈,實行(xing)漁(yu)獲物(wu)定點上岸制度(du),建立上岸漁(yu)獲物(wu)監督檢(jian)查機制。
(九)休(xiu)(xiu)漁(yu)漁(yu)船(chuan)原則上應當回(hui)所屬船(chuan)籍(ji)港(gang)休(xiu)(xiu)漁(yu),因特(te)殊情(qing)況確(que)實不(bu)能回(hui)船(chuan)籍(ji)港(gang)休(xiu)(xiu)漁(yu)的(de),須經(jing)船(chuan)籍(ji)港(gang)所在(zai)地省(sheng)(sheng)級漁(yu)業(ye)主(zhu)管部(bu)門(men)(men)確(que)認,統一安(an)排在(zai)本省(sheng)(sheng)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范圍(wei)內船(chuan)籍(ji)港(gang)臨近碼(ma)頭(tou)停(ting)靠。確(que)因本省(sheng)(sheng)份漁(yu)港(gang)容量限制、無(wu)法容納休(xiu)(xiu)漁(yu)漁(yu)船(chuan)的(de),由該省(sheng)(sheng)份漁(yu)業(ye)主(zhu)管部(bu)門(men)(men)與(yu)相關省(sheng)(sheng)級漁(yu)業(ye)主(zhu)管部(bu)門(men)(men)協(xie)商(shang)安(an)排。
(十)根據《漁(yu)業捕(bu)撈許可(ke)管理(li)規定》,禁(jin)止漁(yu)船(chuan)跨海區(qu)界限(xian)作業。
(十一)沿(yan)海(hai)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漁(yu)業主管部門可以(yi)根據本地實際,在(zai)國家規(gui)定基礎上制定更加嚴格的資源保護措施。
四、實施時間
上述調整后的伏季休(xiu)漁(yu)規(gui)定(ding),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(shi)行,《農(nong)業(ye)(ye)農(nong)村部關于調整海(hai)洋(yang)伏季休(xiu)漁(yu)制度的通告》(農(nong)業(ye)(ye)農(nong)村部通告〔2021〕1號)相應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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